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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高校学生申诉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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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受理高校学生申诉
职权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章


责任主体兵团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申诉内容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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