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教师申诉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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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受理教师申诉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述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