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核准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核准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年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备注:原职权名称中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经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后取消。)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