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域语言文字规划化评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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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区域语言文字规划化评估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本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 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