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第十二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