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学违反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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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中小学违反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1日教育部令第4号发布)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招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视情况中止或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教育部。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