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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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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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