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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将社会保障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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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将社会保障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的处罚
      职权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一)社会保障费;(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三)工程排污费;(四)住房公积金。
第二款: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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