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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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约谈、通报、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整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