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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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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约谈、通报、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整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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