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主席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11.29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等其他方式进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城镇、园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