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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确认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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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确认
      职权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279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制作确认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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