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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管理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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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城市雕塑管理权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治区实施<城 、 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兵团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提倡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实行集中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2.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是兵团城市雕塑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师市属建设、园林、市政、文化、教育、行政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管理。
  3.各师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4. 城市雕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雕塑规划。
  5.城市雕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6.城市雕塑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雕塑体系的主体和层次,按照城市雕塑的性质、规模进行布局,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应当依据本市城市雕塑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8.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须根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雕塑项目的选址和数量。
   9.经批准的城市雕塑项目选址,未经城市雕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和设置。
 10.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确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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