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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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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权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由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审批依法进行实地踏勘、询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 2.督促整改阶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以工作联系单将违法建设情况移送城管部门进行查处。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4.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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