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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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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处罚
职权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签发,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4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61号发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行为,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工信委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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