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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新建、改扩建煤矿开工报告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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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兵团新建、改扩建煤矿开工报告审批
职权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第十条:“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兵团系统内的煤炭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兵团系统内的煤炭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其煤炭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的煤炭管理机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第十八条:“煤矿建设开工之前,办矿单位应当提交开工报告,由批准开班每矿企业的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矿所需资金、施工设备、技术人员等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主体兵团工信委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同意、或者不予同意。(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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