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及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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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及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国际禁化武条约约定的条件。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批准,作出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4.送达阶段:出具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管理阶段:保存资料,定期检查,查阅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