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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审计处理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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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审计处理权
      职权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任主体兵团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担保法》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6.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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