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审计处理权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审计处理权 |
职权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任主体 | 兵团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6.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兵团报告。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