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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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 兵团安监局 |
![]() | 1、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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