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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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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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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