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测检验机构非法或超许可检测检验、监督评审检查不合格、未办理变更确认、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标准、检测检验结果错误、检测检验人员未培训考核、泄露企业秘密、弄虚作假骗取或转让出借证书、转包、分包检测检验工作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影响诚信和公正的企业活动、阻扰监督管理、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 对检测检验机构非法或超许可检测检验、监督评审检查不合格、未办理变更确认、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标准、检测检验结果错误、检测检验人员未培训考核、泄露企业秘密、弄虚作假骗取或转让出借证书、转包、分包检测检验工作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影响诚信和公正的企业活动、阻扰监督管理、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处罚 |
![]() | 【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
![]() | 兵团安监局 |
![]() |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检测检验机构有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