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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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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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