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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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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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