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