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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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职责划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