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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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责任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和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对其负责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