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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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责任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依法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