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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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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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