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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对劳动者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组织健康检查、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等义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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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用人单位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对劳动者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组织健康检查、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等义务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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