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 | 兵团安监局 |
![]() | 1.立案阶段: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责令停停止作业或停建关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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