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认证(兵直企业人员)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行政许可 |
![]() |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认证(兵直企业人员)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 | 兵团安监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文件,按规定备案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