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或涉及重点危险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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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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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文件,按规定备案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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