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民爆物品的非煤矿矿山,不含石油天然气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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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兵团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民爆物品的非煤矿矿山,不含石油天然气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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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按规定备案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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