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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并未进行维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容器和运输工具及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投入使用,使用应淘汰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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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并未进行维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容器和运输工具及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投入使用,使用应淘汰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相应额度罚款或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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