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使用民爆物品)、金属冶炼(兵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和危险化学品(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或涉及重点危险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行政许可 |
![]() | 非煤矿山(使用民爆物品)、金属冶炼(兵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和危险化学品(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或涉及重点危险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令》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兵团安监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文件,按规定备案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