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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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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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
![]() | 兵团安监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安全生产检测机构乙级资质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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