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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证书考核发证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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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特种作业证书考核发证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3.决定责任:根据考核结果,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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