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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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第三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 | 兵团安监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许可证,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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