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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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 | 兵团安监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安全生产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到现场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相关同意文件,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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