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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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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涉嫌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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