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非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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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级非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
![]() | 兵团安监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文件,按规定备案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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