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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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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实施对象: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涉及重点危险工艺,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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