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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组织劳动者培训,首次使用或进口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批文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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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组织劳动者培训,首次使用或进口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批文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或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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