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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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给测绘成果的使用、保管单位下发开展检查通知。 2.检查阶段:对测绘成果的使用、保管单位实地检查。 3.决定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分值。 4.事后监管阶段:对不合格单位要求改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