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凯发app官方网站

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行政征收
       职权名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职权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责任主体兵团国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应由兵团本级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的范围、征收方式、金额计算方式、减免缴费条件。

  2.审核责任:审核应由兵团本级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标准、计算金额、交款期限。审查免缴、减缴的条件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抄送兵团财务局,定期开展对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应缴未缴的师(市)及时会同兵团财务局共同催缴,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