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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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定期向军队测绘导航主管部门通报。本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批准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