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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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十条:向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未获得准予的,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人分阶段或者一次性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可以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保、监察、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矿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的,其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一)实行分阶段治理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治理面积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及孳生利息;(二)实行一次性治理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不予返还保证金,并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恢复。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矿山企业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矿山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确有必要的,组织人员现场勘验。 3.决定阶段:作出通过验收或者不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4.送达阶段:送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结论。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