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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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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责任主体兵团国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批准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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