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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因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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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因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23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第36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9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责任主体兵团国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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